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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更新时间:2022.10.09

1、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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