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价款外汇办理流程:
1、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目标公司应当在完成股
权转让变更登记后,凭批准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这一登记后,外汇管理局与银行联动系统中会形成“股权转让流入”的外汇额度控制。
2、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开立
目标公司办理完毕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后,境内卖方(包括企业和个人)可在任意银行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用以收取买方(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转让价款。同一笔股权转让,卖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3、外国投资者支付并购价款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后,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至境内资产变现账户。买方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外汇管理局系统中的“股权转让流入”外汇额度控制,超出的部分不能入账。
4、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买方价款支付至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后,目标公司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
以外汇(含跨境人民币)支付的情况下,外汇管理局系统会自动生成出资确认证明。非货币资产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需要凭借相关支付证明办理:如进口设备支付应当提供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如果以无形资产支付应当提供
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未能办理该出资确认的后果有两方面:一方面,卖方不能办理并购价款的结汇;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在日后因目标
公司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清算解散等需要外汇汇出时,无法汇出。这一规定其实是对境内卖方的权益的保护,能够督促外国投资者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以获得完整的股权权益。
5、结汇
目标公司获得上述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后,卖方可凭借该证明继续办理结汇。区别卖方是自然人或企业,又有不同结汇要求。
(1)卖方是个人,且有股权转让收益时,需要分两笔结汇。首次结汇,只可结出相当于卖方基于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部分。获得完税证明后可申请将账户内其他外汇结出;如果没有股权转让收益,可以一次性结汇。
(2)卖方是企业时,无论是否有股权转让收益,均无需在结汇前缴税。但卖方企业必须按照“资本金账户”的结汇要求进行结汇,提供结汇资金使用用途的证明文件以及前一笔结汇资金的发票凭证,5万美金以下的结汇可免于提供。同时,结汇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除外)以及证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