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I-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二、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除上述四种侵权行为外,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都可以归于这一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