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连同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