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的第四章【离婚】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补充知识:离婚冷静期具体如何操作?
第一种情况:一切顺利
双方到婚登处提交离婚申请,
30日冷静期内双方均不撤回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到婚登处办理离婚。
第二种情况: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申请
双方到婚登处提交离婚申请,
30日冷静期内有一方去撤回申请,
那么,协议离婚结束,另一方可
向法院起诉离婚。
第三种情况:冷静期届满一方不配合办离婚
双方到婚登处提交离婚申请,
30日冷静期内双方均不撤回申请,
但冷静期届满后一方拒绝去婚登处办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