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计算被上诉人朱志霞的
残疾赔偿金损失时,应当综合朱志霞的户籍性质、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生活消费地、事故发生前后获取报酬的能力等因素考虑。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表明,朱志霞户籍为农民、住所或者常年居住地、以及主要消费地都处在农村的丁岗镇张郎墩,其生活支出及日常费用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差别很大。被上诉人朱志霞并没有已在城镇工作并居住一年以上以及依靠在城镇工作从而获得稳定收入的经历,其在事故发生前虽有一定的收入(
一审判决书认定700元/月,合8400元/月),但其收入水平明显低于一般城镇居民(20957元/年),且考虑到朱志霞现已年满52周岁,即使不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其将来从社会上获取报酬的能力必将有限,并不存在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仍然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