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能够申请复议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