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可知广东省
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如下
第29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