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所以你要看一看在否在60日之内。
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
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
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
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
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离职员工社保多交是属不当得利,应当追回,先仲裁,不行就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