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
不服劳动仲裁管辖的,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仲裁委就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构;不成立的,则继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则可以依法去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