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一)企业、
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一)本市城镇户籍
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
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