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第一条为规范交通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
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中交通部门是指具有
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第四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
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