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追尾方全责或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时100公里以上的速度行驶时,应当在同一车道前车距100米以上。当车速小于每小时100公里时,可以适当缩短同一车道前距车辆的距离,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