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累犯:累犯,作为法定从重情节,刑法在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加以了明确规定。仅就一般累犯而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又犯新罪;二是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三是前后两罪均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可能符合以上三项条件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时,一般都在起诉书中直接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累犯。
二、起诉书会不会标注累犯:
1.首先,起诉书中认定累犯有悖于法院统一定罪原则。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能认为被告人符合了一般累犯的三个条件,但因检察机关的法律判断不具有终局性,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以及判处被告人刑罚,故不宜认定累犯。所以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认定为累犯,有越过审查起诉边界,变相行使定罪权乃至量刑权之嫌,有悖于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2.其次,起诉书中认定累犯可能影响检察机关法律判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提起公诉,但是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后罪刑罚的刑种选择比较广泛,既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又可以判处拘役、管制甚至是单处罚金。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都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认定为累犯。但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能判处被告人拘役、管制乃至单处罚金,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不符合刑法在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不能认定为累犯。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作出这样的判决无可厚非,但却造成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判断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冲突,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判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