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需要退还,如果是定金的话就不能退还。
定金与订金二者不一样。下文案例中公司的说法不对,可以讲清楚,协商解决。
吴先生说,他在一家4店看中一款红色轿车,销售人员告诉他,这款颜色的车子只有一辆了,吴先生如果需要的话先付订金,4店可以为他预留此车。随后,吴先生交付了元,4店给吴先生开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暂收订金元”,约定10日之内提车。
如果吴先生按约定买走车子,就没有后面的麻烦了。但是吴先生的朋友告诉他,他买的这款是低配车,价格却跟其他车行的高配车差不多。吴先生犹豫了:跟4店商讨一下价格,还是去其他车行购买如果去其他车行购买,他支付的订金能不能退回来
律师表示,“定金”和“订金”虽然同音,但是意思不同。“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
签订的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被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在法律层面,订金的退还,要看双方具体的约定,或给付人的违约是否给收受方造成损失来决定是否应该退还订金。
购车合同一般都是销售商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都是根据有利于销售商一方制定的。因此,在签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审查
合同的内容条款,防止合同陷阱。格式合同并不意味着不能更改,消费者对于合同中条款有异议的地方,可以跟车行协商,重新拟订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