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
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