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我国法律对于在上海工伤人员
工资怎么发有关规定,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用人单位不
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不过,从当事人伤情看,是不够惨伤残等级的,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没有其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