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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22.03.26

一、涉案主体复杂。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一个或数个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员多、广、杂。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农民、离退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 二、涉案地域广,金额大。 从地域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从金额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均较大。 三、欺骗手段多样化隐蔽化。 随着国家对涉众经济型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难度。如犯罪分子为引来“投资”,往往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3] 成因 一、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要素失衡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要素的失衡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和极后果,成为滋生各类犯罪的温床。笔者认为,就涉众型经济犯罪而言,社会结构要素的失衡对其影响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等结构要素之间未能得到协调发展。中国在分配领域虽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但由于体制、政策、市场竞争及行政垄断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异显著,形成了以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和城镇广大下岗失业工人为主体的贫困群体,这个群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极易被排斥在社会主流之外而呈边缘化趋向。同时收入的过于悬殊又必然导致社会心理的失衡,使得其中一部分人产生嫉妒、非法占有甚至破坏的心理,从而使得滋生犯罪的土壤不断扩大。尤其当他们目染耳濡某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发财致富却能侥幸逃脱法律制裁时,就会产生心理失衡,在暴富梦想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从就业结构来看,虽然中国已从一个以农业就业为主的农业社会的就业结构,转变为以第二产业就业为主的工业社会的就业结构,有了质的飞跃,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就业问题,中国的就业形势极为严峻:据统计:“十五”期间中国每年新增劳动力均在1000万左右,如此庞大的劳动力供给已远远超出社会需求,从而产生大量待业、失业人员。他们由于没有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为了生存势必想方设法以获取收入来源,而他们的此种境况及心态极易为某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而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牺牲品。 最后,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急需迅速提高全民族的受教育程度和人口素质,然而却仍有相当数量国民的文化素质水平不高,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的文化结构层次来看,有相当数量的受害人文化水平很低,甚至连投资中的一些常识性知识都不甚了解,由此导致上当受骗。[4] 二、社会规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机制失调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出现剧烈的冲突,加上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进而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经济行为失范。失范意味着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失范行为的产生则是由于如下两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是规范的供给不足或难以适用;二是社会管理机制的失调。 首先,在法制社会中,控制人们物质欲望的主要途径是法律手段,法律中的漏洞就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由于经济犯罪是以违反一定的经济法规即行政违法为前提,这就涉及经济法规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但由于刑法中个别经济犯罪立法语言的含糊性,不仅使得相关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难以区分,甚至使得其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如刑法对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由于对“公众”一词在立法上缺乏必要的说明,虽然在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其解释为“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但问题是到底向多少人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超过多少入或数额构成行政违法,又在何种条件下构成犯罪。界限的模糊不清,给不法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的行政社会管理体制,具体表现为层层放权:但在层层放权的同时却未能建立相应的监控网络,诸如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群众监督等,从而导致原来的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社会控制机制逐渐削弱甚至完全消失,管理体制上的疏漏也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开了方便之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管理中的漏洞。行政管理中出现许多漏洞,如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的非法传销,在中国一向是明令禁止并予以严厉打击的,可是,在一些地方却屡打不止,屡禁不绝,究其根由,很大程度应归结于对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不力,使得它们默许甚至纵容非法传销活动:二是经济管理中的漏洞。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管理、金融管理、物资管理等多方面都存有漏洞,再加上权力缺乏监管,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三是人口管理上的漏洞。人口管理上的漏洞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也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创造了条件,如非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就与人口管理制度中的疏漏不无关系。 三、被害人自身原因。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所以层出不穷,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相当一部分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金融知识,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被害人往往缺乏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加之贪利和盲从心理,使得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有些被害人在明知是投资陷阱的情况下,仍幻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最终导致自己上当受骗,利益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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