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职权
行政机关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2、行政机关的职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2)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4)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查看原文
2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宪法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法律依据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查看原文
3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有:1、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2、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这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存在着监督与互相支持工作的关系。(2)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司法机关则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构成。至于公安局的性质比较特殊,当其在依据行政法律规范执行行政管理职能时,被认定为是行政机关,而当其依据刑事法律规范行使刑事侦查职能时,被认定为是司法机关。(3)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而司法机关中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和一定范围内的刑事侦查职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刑事侦查职权。(4)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而司法机关中法院和检察院则实行集体负责制。《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查看原文
4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查看原文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包括哪些部门?
三司: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决策局:教育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创新及科技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保安局,食物及卫生局,公务员事务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展局,环境局,运输及房屋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第四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第四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查看原文
6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全国人大...查看原文
7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和特点
(一)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中的一个行政单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不是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国。它和其他行政区一样,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特别行政区建立的政府,只能是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不能作出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权力是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二)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不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也不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它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色。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在涉外事务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查看原文
8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根据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设立分公司有哪些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查看原文
9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对外事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市地区相比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体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的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些权限是内地省份所不具有的,即使是民族自治地方,与其相比,也落逊一筹。对外事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也是其自治的特色。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包括:(1)参加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2)在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发展对外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以适当形式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4)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5)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权实行出入境管制;(6)可在外国设立官方或者半官方的经济或贸易机构,报中央备案;(7)经中央协助或授权,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相互签证协议;(8)经中央批准,可允许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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