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仲裁的范围
如何规定涉外仲裁的范围涉外仲裁的范围包括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什么是涉外仲裁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查看原文
2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我国现有两个专门处理涉外及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一个是依据1954年5月6日政务院第215次政务会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依据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第82次全体会议《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正式成立的海事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查看原文
3涉外仲裁管辖权范围的确定包括哪些内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一、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它们共同担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但是,在具体认识上,应...查看原文
4涉外仲裁原则
一、涉外仲裁原则1、协议原则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3、涉外仲裁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4、独立裁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作出裁决意见。5、保密审理原则保密审理即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6、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某些缺陷,也利...查看原文
5涉外仲裁协议
涉外仲裁协议,系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涉外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涉外仲裁协议:1、涉外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依据。涉外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所提交的案件,不能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任何案件。2、涉外仲裁协议具有排除任何法院对有关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就应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如果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而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仲裁协议的约束,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争议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拒绝受理案件,法院亦应依照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理该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涉外仲裁协议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查看原文
6 仲裁范围限制
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仲裁委员会只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而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和继承的纠纷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此,答案为“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和继承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问题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和继承的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劳 动 仲 裁 仅 受 理 劳 动 争 议 : 哪 些 纠 纷 不 适 用 劳 动 仲 裁 ?劳动仲裁是指经争议当事人的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的评价活动。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查看原文
7涉外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以及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要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并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并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2.仲裁庭的组成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涉外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名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未按照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查看原文
8涉外仲裁机构
(一)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根据《仲裁法》第66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涉外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二)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查看原文
9涉外仲裁裁决执行
(二)推荐阅读:涉外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1.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中国执行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方当事人是我国公司或在我国境内有财产的外国公司,其拒绝自动执行裁决的,胜诉方可根据我国法律,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国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不予执行,或人民法院自己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2.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中国境外执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或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裁决在中国境外执行有三种情况:(1)中国涉外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执行。因为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所以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可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当事人请求执行,而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公约缔约国领域内,当事人则可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向有关缔约国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申请执行,而无须考...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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