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提供救助的机构是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机构和服务场所。...查看原文
2未成年救助站救助条件
未成年救助站救助条件:1、监护人下落不明,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区查找和指定后,确无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2、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区核实,监护人无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3、受监护侵害,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应当带离家外安置。4、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经公安等行政机关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人脸识别技术、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查看原文
3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
有报告指出,中国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其中近80%意外死亡者是农村地区学生。特别是全国范围内屡屡曝光的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还有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现象,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堪忧。如何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国人大代表、XX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建议,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从法律制度设计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李某某介绍,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安全教育缺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社会保护不力;部分地方政府没有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涉及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职能的协调机构职能交叉重复、权责划分不明晰,不能形成工作合力;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落后,尤其是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处罚措施和处理程序滞后;现行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致使许多问题在处理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依法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当务之急是要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司法体系,加大力度,从法律制度设计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李某某告诉媒体。对...查看原文
4设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
虐童惨案频频发生,律协召开研讨会支招——设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本报讯(记者/洪奕宜)5月29日,未满周岁男童小涵被父亲提起双脚,活活摔死;7月3日,两岁女童媛阅,被亲生母亲虐打至脑出血,7月12日凌晨死亡近段时间以来,深圳连续发生几起家庭儿童虐待事件,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针对该社会现象,市律师协会昨天下午专门召开了一场法律研讨会。会上,律师们呼吁要完善体制,可针对儿童保护方面专门立法,并考虑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对因受虐待或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成因:父母自身问题是虐童主因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蔡少锋认为,为人父母本来应该给予子女关心和照顾,帮助孩子健康成长,但很多父母由于自身心理不健康,或遇到生存危机时,往往以虐待子女泄愤。在蔡少锋律师看来,造成家庭儿童虐待案件有多类原因,其中父母方面的因素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不容忽视,具体包括:父母在自己童年曾经是被虐待者;未婚生子、早婚及家庭经济压力大;因疾病使用激素类药物、有酗酒习惯的人;易冲动、挫折容忍力差和具攻击性等人格特征;对婚姻质量不满意、社会经济地位低和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自身受教育程度低;望子成龙...查看原文
5未成年人户口是否可与监护机构挂钩?
未成年人可以不随父母的户口一起迁移。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建议孩子的户口是随父母一并迁移的。当然也可以父母先迁过去,孩子晚一点迁过去。不过也有例外,就是父母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那么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也是可以不随父母的户口一起迁移的。小孩户口必须跟着父母走吗小孩户口也可以随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落户,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孩子父母去世,且两人户口已经成功注销;2、孩子父母健在,但是因为犯罪,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而无法对孩子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的;3、孩子长期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居住在一起的,可以申请将孩子户口迁到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名下。转户口手续如下:1、首先要到目的地户口管辖的派出所开具准许迁移证明,随身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有时候还需要携带房产证和结婚证;拿到准迁证之后,回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迁移变动单,然后再到本地派出所划出户口。2、到目的地户口管辖派出所确认户口转移成功,办一本新的户口本。最后到该地管辖的社区居委会登记入册。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可以转居民,但是居民却无法转农民,不要轻易从农村迁出户口,否则迁不回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查看原文
6哪些机构和人员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一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可见,在我国,承担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有下列机构和人员:1、国家机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机关应当领导各级政府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这一工作。2、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特殊的职责。家庭所具有的特殊职能,决定了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3、学校。学校包括属于正规学校教育体系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普通高等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学校...查看原文
7未成年人犯罪救治
(一)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首先从家庭教育做起。家庭教育是培养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源头。应当认识到一个温馨和谐家庭的重要,要能够处理好父母子女的关系和有效沟通,培养子女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其次,学校也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相关的教育方针,把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营造一个学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他们真正理解法律的界限。第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不应当歧视曾犯过罪的少年,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加强对社会娱乐性场所的管理等。(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一时认识不清,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棒子打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较为宽缓的规定,不采取强制措施、分案移送、圆桌审判等措施在很多地方已经被广泛实行,效果较好。大家都知道,对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而对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专门的诉讼程序,则是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方法。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目前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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