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怎样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查看原文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实施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查看原文
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查看原文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能取保吗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以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属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查看原文
5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2、客...查看原文
6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未遂
对于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禁渔期捕鱼被海警抓会怎么处理在休渔期捕鱼,最高可以处罚款10万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的,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的,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二、用电打鱼会判刑多久用电打鱼,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三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查看原文
7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辩护词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06年6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6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3日早上,被告人沈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在仓房胡坡水域非法捕鱼时当场被淅川县水产局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收缴抬网及小鱼20斤。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因在禁渔期间非法捕鱼而分别被淅川县渔政部门口头警告和罚款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单××、张××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查看原文
8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法律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罪名渊源】本条系由79刑法第129条修改而来,刑法将法定刑由2年调整为3年,增加了管制刑种,并将其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章移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340.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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