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2021-04-26 3,279人已浏览
  •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律所副主任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35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在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解释限定了只用于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对于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虽然不适用,但是是可以参照该解释的。但是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是不适用该解释。具体该解释的详情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合同范本下载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