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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

2022-04-12 366人已浏览
  • 孔晓雪律师

    孔晓雪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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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比如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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