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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2022-11-01 906人已浏览
  • 张新仕律师

    张新仕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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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如下: 一、医疗事故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二、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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