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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2021-04-25 5,256人已浏览
  • 刘兆庆律师

    刘兆庆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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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诈骗财物金额达到3000元,即符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如果在网络上发布诈骗信息,网页浏览量达到5000次以上的,即使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也构成诈骗罪未遂,应当立案追诉,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网页浏览量达到5万次以上的,但是并未实际骗得财物,则属于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也构成诈骗罪未遂,量刑标准相应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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