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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是怎么收取公证费的

2022-11-03 2,466人已浏览
  •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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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同的公证类型,收取的公证费用也各不相同,证明法律行为的一般而言按照比例收费。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1)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5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50元(涉外收养,每件收费1100元)。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4、办理证据保全 (1)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2)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 对物的保全: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公证有意义的法律文书的收费标准 1、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法律依据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六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第七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五)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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