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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监外执行有何区别

2022-04-16 712人已浏览
  • 王黎律师

    王黎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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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拘役是刑法中主刑的一种,指在一段短时间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就近拘禁起来并强制其进行劳动的刑罚。《刑法》规定拘役的时限需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若数罪并罚导致的拘役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并且拘役由当地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期间罪犯每月可回家一到两天,劳动可发放报酬。而监外执行是执行刑罚的方式之一,当罪犯有重病需就医、女子怀孕或需哺乳婴儿或罪犯生活无法自理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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