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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单独对外签订合同吗

2022-04-12 64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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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分公司能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经营资格。分公司和子公司性质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对外不承担相应责任,而是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一般会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限签署合同,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若分公司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则合同效力待定。若总公司在一个月内进行追认,则合同有效。若拒绝追认或未作追认,则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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