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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要式行为

2022-04-17 633人已浏览
  •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专职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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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必须遵照特定形式才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遵照的形式由法律规定,可能是法定的约定形式,也可能是需要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包括遗嘱订立,房屋买卖等。要式行为使指定的行为更加规范化,一致化,便于管理及纠纷解决,其相对的概念是不要式行为,无规定特别形式,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亦可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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