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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2-04-17 642人已浏览
  • 罗天亮律师

    罗天亮律师创始人

    广东德博惟度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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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规的行为。只要是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其实施的法定资格或者允许实施的医疗行为都是违法的。总之,非法行医是一种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在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上,除了具有行医资格但未取得行医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 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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