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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免除职务的几种情况

2022-04-16 2,644人已浏览
  • 李国镇律师

    李国镇律师创始人

    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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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务员免职的原规定为1993年由国务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了公务员免除职务的几种情形。但自2006年《公务员法》发布以来,该条例已废止。公务员法即规定了公务员考核不称职、不能胜任工作又不配合调配;拒绝因机关调整或员额调整必要作出的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法律纪律;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规定天数的辞退情形。
法律依据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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