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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的认定

2022-03-19 1,052人已浏览
  •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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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过错方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人单方面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过错方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重婚的。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暴力且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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