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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卫其 严选律师

9年经验专职律师

擅长业务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 所在单位:

    福建亨嘉律师事务所

  • 律师头衔:

    专职律师

  • 执业时间:

    2015-02-12

  • 执业证号:

    13502201510666443

  • 办公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258号鸿翔大厦22楼2205室

 严卫其,福建亨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厦门市律师协会会员,13年以来先后协办经办过大量民事案件,包括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多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为当事人拿到众多胜诉判决,或通过庭内庭外调解,拿回了出借款、赔偿款、抚养费等,诉讼结果基本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在刑事案件方面,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通过会见当事人及阅卷详细了解案情,认真检索研究法律,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充分表达律师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经过数年诉讼实务的历练,凭借过硬扎实的专业知识,清晰的办案思路,严谨的办事风格,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本律师对当事人交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得当事人的认同和赞许。

成功案例

(一)在缺少借条以及微信确认借款金额的情况下胜诉 成功案例: 原告的诉求、事实理由及被告的抗辩:       原告刘某和被告戴某原系同事,俩人在厦门市同安区同一工厂上班。2020年12月被告因信用卡还款所需向原告借款,被告让原告通过支付宝借呗借款给他,借呗借款产生的利息由他来承担,被告在微信上发支付宝收款码给原告,原告通过扫支付宝收款码向原告付款,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累计共向原告借款53000元,其中偿还18000元,尚欠借款本金35000元,原告多次在微信上催促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找借口推脱,现被告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将原告的微信拉黑,已无还款意愿。所以原告向龙岩市长汀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以及替被告向支付宝借呗平台借款产生的利息500元,案件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原告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微信并不是他在使用,他使用的微信是另一个微信号,所以认为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审理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时,刘某只能提供自己和戴某使用的微信之间的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记录,由于戴某使用的微信号并不是用他自己身份信息实名登记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也从未称呼戴某的姓名,戴某也只是称呼刘某为大哥,所以仅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无法确定聊天对象是戴某,而且戴某在微信上向刘某借款都是发支付宝收款码,扫该收款码直接显示的也不是戴某,所以对于借款人身份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障碍,刘某打电话给戴某不予理会,戴某把刘某的微信也拉黑,电话拒接,本律师打电话过去,其矢口否认认识刘某,经办法官一度劝刘某撤诉,让刘某去报警,考虑到该案确实是民间借贷纠纷,本律师申请法院调取戴某实际使用的微信实名登记信息,显示为另一个女性,本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女性为共同被告,经办法官在打电话给她时,了解到她和戴某之间是姐弟关系,由于当时逃计划生育,所以登记的姓氏不同,戴某使用的另一个支付宝账号,该女性告知该账号的戴某某是戴某的爷爷,年纪已经八十多岁,微信支付宝根本不懂是什么,本律师又从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戴某在厦门某法院具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又去厦门某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发现戴某使用的另一个支付宝账号尽然也是戴某某,而登录刘某的支付宝账号,账单里的订单号与其扫收款码后的订单后一致。所以这些证据综合就能证明刘某借款给戴某的事实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互相佐证,结合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戴某使用的微信号实名登记人杨某某以及支付宝一账号的实名登记人戴某某,可以确定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而且刘某又不认识杨某和戴某某,戴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当庭,视为其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法院最后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刘某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求,由于支付宝借呗产生的利息500元缺乏证据,故没有支持。 案件总结      本案的难点就在于:一要如何确认和刘某微信聊天的就是戴某,本律师曾经还让刘某叫其同事出庭作证,但是刘某表示戴某在工厂上班时间短,由于其已经离职,所以同事都已经把他微信删除,另外同事可能也不愿意帮他作证,而确认戴某的身份成为难点,幸好向腾讯公司申请了微信实名登记信息查询,而且在申请调查令时有把戴某使用的微信号写正确,不然调查令上没有写对微信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实名登记信息也不同,再加上与经办法官沟通后,让经办法官确信刘某确实有借款给戴某的事实,经办法官依职权调取了戴某和杨某的户籍信息,了解到他们之间的亲戚关系,后又电话联系了杨某某和戴某某,使身份得到了确定,二要如何确定支付宝扫码的款就是转到戴某的支付宝上,本律师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去支付宝公司调取了戴某使用的支付宝实名登记信息,确定该支付宝就是戴某的,而且扫码后的订单号与刘某支付宝账单中的订单号一致,而且为了让法官相信是客观事实,本律师还要刘某操作电脑查询,把操作过程录成了视频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官。有证据证明刘某与戴某有借款的合意,并且刘某确实将款借给了戴某,那么本案就迎刃而解了。 (二)在缺少借条及借款结算等证据的情况下胜诉 成功案例: 原告的诉求、事实理由及被告的抗辩:       原告宋某和被告赵某原系恋人,俩人在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间恋爱相处。赵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宋某借款,宋某出于对赵某的信任,在赵某的建议下,帮其从招商银行信用卡、招行E招贷、招行闪电贷、招联好期贷、支付宝借呗并连同自己银行存款一并出借给赵某。赵某起初偿还了借款平台的部分利息,后不能如期还款,宋某为了减少平台上逾期产生的利息等,想方设法还款。宋某通过电话微信通知赵某还款,赵某没有否认欠款的事实,只是一再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为由拖延还款。后宋某联系赵某,赵某直接置之不理,无奈宋某找到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1万余元, 借款平台产生的利息4万余元,以及诉讼费等费用。 办案经过:         本律师初次见到宋某时,宋某告知赵某尚欠其借款40余万元,但是接触下来,发现赵某既没有给其出具书面借条,也没有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具体的借款金额,而且宋某与赵某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互有往来,赵某还使用宋某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宋某本人都无法算出具体的借款本金多少。最后,我给建议宋某以其微信发给赵某的对账明细表为基础,统计出包括其自己从平台帮赵某借的款以及自己储蓄款还有赵某信用卡套现部分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其实际偿还借款平台上的利息作为利息部分,赵某转给他的款,理出实际以其自有资金而非信用卡套现的款作为还款部分,直接抵扣借款本金,这样才确定了诉讼请求的金额。        本案历经两次庭审,第一次开庭,赵某矢口否认欠款的事实,将银行账户转给宋某的所有款一概作为还款,还反咬一口,表示自己已经远远超额还款。赵某否认借用宋某信用卡套现的事实,对于宋某通过招行E招等平台帮其借款的事实完全不知情。由于宋某微信聊天记录保留完整,赵某无奈只得承认微信聊天记录得真实性,但是对于宋某借给他的款除了信用卡套现的9万余元否认之外,其余38万多均予以确认。对于赵某银行转账给宋某的每比款具体还的哪笔借款的问题,赵某笼统表示都是还款,没有具体去计算还的哪笔借款。经本律师四次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了赵某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微信实名登记信息等,结合宋某本人的招行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基本可以证明宋某的诉讼主张,而赵某辩驳称银行转账均系还款,却没有其他证据来作证,宋某对赵某所转的每笔款都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赵某在第二次开庭时承受了巨大了的心理压力,因为其认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又否认信用卡套现以及平台借款的事实,自相矛盾。更可怕的是,赵某长时间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金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二次开庭时法官向双方释明了可能的刑事责任。休庭期间,赵某主动要求调解,并私下告知其在庭上否认欠款的辩驳都是其委托律师教授的,在法官的主持下,赵某最终同意调解,基本认同宋某的诉讼主张,只是对还款期限进行了延长。 法院调解      在法官主持下,赵某同意分期在三年半偿还宋某借款42余元,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偿还的,按借款本金47万元执行,并支付逾期的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的难点就在于:一、要理清宋某出借给赵某的每笔款的金额、方式、资金来源;二、对于信用卡套现部分,要搜集充足证据证明赵某套现的事实;三、对于赵某转给宋某的款,具体该款的来源在哪里,该款的用途是什么;四、宋某偿还借款平台实际产生的利息多少。以上几点,都要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组织,因为只有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才有谈到借款的事情,以及通过借款平台借款、信用卡套现,幸好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保留完整,而且绝大部分是文字形式的。作为原告方,要大胆的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原告不申请调查取证,现在很多法官并不会主动调查取证,最后可能会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本案法官在第一次开庭后就称原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信用卡套现的事实,事实上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信用卡账单以及被告的银行流水就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套现的事实。为了打消主办法官的疑虑,本律师在第一次开庭后又申请法院向信用卡套现商户调查刷卡的主体以及资金去向并申请调取被告中信银行账户的流水,庆幸的是中信银行的流水清晰显示出被告一直在通过POS机套现,这样足以让法官的内心相信我方的合理解释,若法官仍不相信,本律师还计划再次申请法院向第三方支付公司调查款项来源及去向,如此,即使在小地方法官可能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也不得不考虑误判的风险。       所以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出借方有几点忠告:一、即使熟人恋人,也要借款人出借书面的借条或借款协议;二、出借款最好是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转给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可以在转帐时进行具体备注款项用途;三、微信支付宝借款也最好作转账备注为借款;四、对于借款人的还款,一定要与其确认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利息是哪笔本金的利息;五、如果账户往来较多,复杂的,最好每隔一段时间与其进行结算,并在借款期限满后,进行最后结算;六、对于借款人故意不在微信中文字留言沟通的,要及时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进行固定证据。最后,遇到借款人不还款的,要及时找律师商量对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争取尽快要回相应的借款利息等。 (三)成功代理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赠与款 成功案例 原告的诉求和理由及被告的抗辩:      原告曾某(女方)向厦门H法院起诉确认其丈夫冉某赠予给詹某的6万多元无效并要求返还,由于冉某2017年在KTV唱歌认识了詹某,后发展成为情人,冉某多次去KTV消费,私下给詹某微信转账,两人在酒店足浴店开房,詹某趁冉某不注意,将冉某的微信金额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这些款是曾某和冉某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冉某未经曾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詹某返还所有赠与款。詹某抗辩称这些款项并不是赠与款,不是不当得利,有具体对价,因为詹某在KTV工作期间,给冉某提供了服务,所以冉某将消费的款项支付给詹某,由詹某代收款,包括服务费,从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看出520、1314并不是特殊含义的赠与款,而是KTV规定的特定的套餐费用,詹某也有接受其他客户所转520、1314的款,事后詹某也将这些款项与KTV结算了。 审理经过:      庭审中曾某申请了KTV工作的服务员作证,并补充提交了KTV所属的娱乐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公司原则上服务员不能私自接收客户的消费款和服务费,公司支付给服务员的工资报酬包含了基本工资和消费款服务费的提成,詹某律师抗辩证明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为证人所作的证言与事实不符,认为曾某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冉某和詹某之间是情人关系,詹某保留追究曾某追究其侵害名誉权的权利。庭上审判员要求曾某一方补充提交冉某和KTV之间的微信往来记录,并对冉某和詹某以及KTV之间的账户往来金额进行列入和统计。 法院判决:      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冉某转给詹某的款是否是赠与款,赠与是否有效,詹某是否要向曾某返还诉求款?法院认为冉某转给展某的款共计6万余元,扣除詹某转给冉某的3千多元,抵消后冉某向詹某转账58000余元,冉某称是基于情人关系的赠与,詹某认为是冉某再娱乐公司的消费,部分款是代收款,法院认为詹某没有证据证明冉某转给她的款是消费款,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将这些款项转给娱乐公司,詹某的主张与娱乐公司出具的证明相互矛盾,再结合曾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520、1314的金额和冉某和詹某在同一房间的视频,可以证明冉某和詹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法院认为款项是赠与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冉某未经曾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冉某同意曾某收款,所以法院支持要求詹某返还赠与款58000余元。 案件总结: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配偶一方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款呢? 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婚姻期间夫妻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可知,首先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任何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是违法的,其次,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若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婚姻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不是赠与给第三人,而是合法具有对价的,那么该行为是要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如何收集赠与的证据呢?        介于配偶一方和小三的经济往来往往比较隐秘,所以首先要能发现一方有和小三交往,然后通过调查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在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调取一方的银行账户流水,进一步确定转账的具体金额。除了转账之外,有可能还会涉及到配偶一方出资给小三购房、购车等,所以要及时委托律师调查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在起诉的同时财产保全,如此在法院判决后也能快速执行到财产。 (四)成功代理男方在离婚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成功代理男方在离婚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成功案例: 诉讼过程: 原被告的诉求和理由 原告(女方)向厦门H法院起诉称被告在婚内存在家暴,未充分了解结婚,18年8月起分居,感情破裂。要求判决离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男方)收到起诉材料后,找到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诉答辩向法院提出,要求女方承担离家出走后的生活开支38000余元,支付经济补偿50000元,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二十三周岁止,女方婚内出轨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审理经过 该案历经两次开庭,多次调解。第一次开庭,男方当庭提交了女方与第三者裸露在床的亲密照和女方与第三者的对话录音以及生活开销的发票等证据。但是女方当庭否认照片上的女子为其本人,也否认认识照片中的男子,基于该种情况,法官询问男方是否申请对照片和录音进行鉴定,本律师当庭向法官提出,鉴定应由女方提出,法官解释称由于女方完全不认可照片和录音,而且照片和录音来源于第三者微信传给男方。在男方向法庭申请照片录音的鉴定申请并确定鉴定的检材后,原被告双方律师在法官主持下当面沟通,法官认为照片和录音的真实完整性只要鉴定基本可以确认,女方和其代理律师经过商量后,书面确认承认照片和录音的真实性,但是认为照片侵犯了其个人隐私,证据来源不合法。录音只能证明第三人爱慕原告,采用非法手段调查定位原告纠缠不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18年8月女方离开家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孩子年满八周岁自己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可以照准,主张抚养费2000元过高调整为1200元到18周岁止,主张离家出走后的经济补偿50000元过高调整为30000元,从照片和录音可以证明女方确实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是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过高,调整为20000元。 案件总结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呢?如何举证证明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第一,该条并没有用“出轨”一词,而是“重婚”“与他人同居”;第二,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若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都无权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第三,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例如家暴导致一方受伤的,受伤的一方可以主张要求致害方赔偿其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证明一方与他人同居呢?由于婚姻期间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往往具有相当的私密性,证据不易获取。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与配偶沟通聊天(包括电话、微信、短信等),获取对方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对话录音,而在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往往一方第一次发现后还会继续给对方改过的机会,此时可让对方写书面保证书,在保证书中具体确认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2、若知道对方与他人同居的时间地点,也可通过报警,现场捉奸;3、自己掌握了对方的行踪后,可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如何取证才能既能固定对方的出轨行为又不侵害对方的个人隐私,需要一定的技巧,可以委托律师,听从律师的建议后,案要求搜集证据。

严卫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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