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行使未到期的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包括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期限届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未到期的不安抗辩权可以直接行使吗?
债务未到期,不安抗辩权一般不可以行使。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的债务到期;其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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