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选择不当时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自由的选择仲裁机构,但由于仲裁机构本身的特点或者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相关法律知识的不够了解,在仲裁协议订立时,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选定德仲裁机构。例如仲裁协议中只写明“如果本合同发生争议,用仲裁方式解决”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在仲裁协议中却没有指明具体是哪个仲裁委员会。
2.错误地填写了一个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如“在发生纠纷时,交由北京经济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者“交由海淀区商业仲裁委员会裁决”。
3.在机构的选择上产生逻辑上的错误,如“发生纠纷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应当了解,在发生纠纷时,只能选取一种方式来解决,提请仲裁和到法院诉讼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当事人会面临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认定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当事人需另行签订仲裁协议或寻求其他合同救济途径的结果。
所以,律师在此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最好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拟定措辞准确、表达清楚的仲裁协议,如不能向律师咨询,也最好能够对我国的《仲裁法》或者需要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条例进行了解,以免发生此类仲裁机构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
此外,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因此,合同争议仲裁结果的质量就与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专业水平、道德修养等因素密切相关。所以说如果仲裁机构选择不当,当事人就可能承受合同救济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所以,合同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还应对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进行详细了解。例如,通过网络、仲裁机构的专门查询系统、法律专业人士介绍等方式了解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基本情况、办案数量、业务水平等详细资料,以有效地避免仲裁机构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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