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屋买卖争议的诉讼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时通常会在三个月之内进行审理和判决;而采用普通程序则往往在六个月以内结束审判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面临重大复杂问题或需要征询多个部门意见等,审判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六个月。然而,如若确实存在需要继续延期的理由,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实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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