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徐某连带担保从某银行贷款2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及担保人徐某均未还款。银行向张某索款,张某归还银行本金1万元及利息后,应其要求,该银行法定代表人给张某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证明张某欠银行贷款2万元归还一半,经协商以后不再起诉。”一年后,该银行起诉担保人徐某,要求徐某归还剩余贷款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将银行出具的上述证明交给徐某。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徐某自愿归还银行贷款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诉讼费用,并自动履行完毕。现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其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偿付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用。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担保合同纠纷,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的责任承担问题,争议焦点是:债权人某银行已放弃对主债务人张某诉权后能否另行起诉担保人徐某?担保人徐某在明知债权人某银行已放弃对主债务人张某起诉的情况下,自愿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笔者认为徐某的追偿权不应当支持。理由如下:
1、债权人某银行已丧失了对其担保人徐某诉讼的权利,因为债权人已放弃对主债务人诉权应当及于担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人)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上述规定的是实体权利,但从权利义务角度上来分析,仍然具有放弃的轨迹。从合同性质上来讲,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行为,只有在减少担保人的责任时才能有效。另外,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从债务诉讼时效同时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从中可以找出答案,即从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样依附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2、张某从某银行贷款2万元,该银行在张某归还了1万元本息后,已向张某出具余款1万元不再起诉的证明。这已充分说明债权人某银行已放弃对主债务人张某的诉权。如果某银行就张某未偿还的余款行使请求权,那么,张某可以通过该银行出具的证明来行使程序上的抗辩权。本案中,某银行因放弃诉权,丧失了通过诉讼得到救济的权利。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权人某银行向其主张保证责任时,主债务人张某已将银行放弃诉权的证明交付自己,也就是说徐某对某银行放弃诉权的行为是知悉的。当债权人某银行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徐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徐某当然享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抗辩权——包括程序上抗辩权和实体上的抗辩权。虽然债权人在实体上没有免除主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但是徐某在该银行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向其主张保证责任时,完全可以通过程序上的抗辩权向债权人进行抗辩而拒绝履行义务。本案中,徐某不仅没有行使程序上的抗辩权,还自愿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行为应系个人行为,对其消极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主动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应予自负。再者,法院如果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责令债务人张某向徐某支付垫付贷款本息,那么势必剥夺了债务人偿还债权人自然债权的选择权,损害了债务人诉讼程序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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