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须以合同为基础。在索赔案件中,监理工程师必须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官,从客观公正的立场来审查索赔的合法性。我们必须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和协议条款,在合同的基础上公正地处理双方的利益纠纷。
3。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遵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决策。合理的索赔应该被批准,不合理的索赔应该被拒绝。
4。谈判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充分听取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积极与双方协商,争取达成共识。这不仅可以成功地处理索赔,而且有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完成。当然,如果协商不成,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决定。
5。授权原则。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的权限内处理索赔。当索赔或工期延长的金额超出授权范围时,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报告,并在获得新的授权后作出决定。要注意数据的积累。所有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材料都要积累起来,与施工企业、施工单位就技术问题、进度问题等重大问题进行会议,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取得与会人员的签字作为正式文件。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单据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进行索赔处理。
7。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个人索赔必须按照合同的标准及时处理。一般来说,不宜采用所谓的“一揽子索赔”办法。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1)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的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在查阅施工单位同期记录时,随时提出异议或希望增加的记录项目。
收到正式索赔报告后,认真研究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资料。首先,在责任不确定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原因,复核合同相关条款,研究施工单位的索赔证据,查阅其同期记录。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范围,必要时请施工单位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特别是对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共同负责的事件的影响,应规定各方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剔除合理部分,制定合理的索赔金额和工期延长天数。(2)索赔成立条件:根据合同条款中与索赔原因有关的条款和内容,监理工程师确定施工单位索赔成立的条件可概括如下:
(1)与合同相比,造成施工单位增加费用,或工期直接损失的;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承担施工单位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③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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