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房产而言,一般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法院都会进行审慎处理。
这主要是由于农村住宅用地大多数属于集体所有,而此类土地的流转往往受到诸多限制因素的影响。
若农村房产系被执行者的唯一住处,并且满足保障被执行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水平的居住条件,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会贸然采取拍卖措施。
然而,倘若被执行人拥有其他可供居住的居所,抑或是该房产价值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活所需的居住标准,那么在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的前提下,法院仍有可能对该房产实施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全文3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