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当详细明确地记载以下几个关键内容:
首先,协议中必须注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具体身份信息,包括其姓名或法人机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等相关信息;
其次,协议中需要明确标示出土地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以及地上附属建筑物的具体情况;
再次,协议中还需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此外,协议中还需明确规定转让的有效期,即转让的起止日期;
另外,协议中还需明确规定转让金额以及支付方式;
同时,对于地上附属建筑物的转让也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
最后,协议中还需明确规定解除土地转让协议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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