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收益而予以掩饰或隐瞒。所谓明知。即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有关的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应视为明知。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收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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