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首例代受害人家属主张赔偿权利案宣判
燕赵都市网保定电(记者寇国莹、通讯员李宏)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境内发生一场交通意外造成受害人死亡,但是因为死者身份不明,也无家属出现,安国市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部门代为索赔。日前,安国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据了解,这也是保定市首例由民政部门代受害人家属主张赔偿权利的案件。
骑车人被撞身亡谁来索赔?
今年5月5日20时30分许,顺平县赵某驾驶一白色轻型厢式货车沿安望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国市北各堡村花厂门前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北斜穿公路的男子相撞,造成该男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安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安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多方查找不能确定该男子身份。在保定日报发布公告后,也无亲属出现。因受害人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主张赔偿权利,在此情况下,安国市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部门,代受害人家属主张赔偿权利。
庭审中,公诉机关安国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指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国市民政局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抢救费2071.32元;丧葬费14192元;死亡赔偿金103000元;尸体检验费500元;尸体处理费1350元;尸体存放费22500元,以上合计143613.32元。
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缴纳赔偿保证金11万元。
民政局能否代为索赔?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事故车辆车主)、大众味业有限公司辩称:2010年3月1日,大众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手续,赔偿应由该公司负责。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辩称,安国市民政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也未提供其已支付了无名死者的各种费用的证据,无权代无名死者主张其人身损害赔偿,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民事部分应当赔偿。因肇事车主为刘某某,保定大众味业有限公司已将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投强制保险,为此该公司应给被害人予以赔偿。
其赔偿费用主要有:医疗抢救费2071.32元,死亡赔偿金103000元,丧葬费14192元,以上共计119263.32元。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其他费用未提供证据,其请求不能支持。因受害人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主张赔偿权利,安国市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部门,代受害人家属主张赔偿权利,并无不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赵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交赔偿保证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国市民政局各项赔偿款119263.32元;被告人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保定市大众味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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