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女士跟丈夫李某离婚时协议约定,丈夫名下价值34万的汽车所卖价格平分,但李某一直拖延卖车时间并拒绝支付等值款项。刘女士想以法律途径索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李某却出示了几条刘女士表示放弃这笔财产的短信。
塘沽刘女士与丈夫于2009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抚养权归李某,李某名下的车是婚后所买,变卖后二人各分得一半价款。今年1月份,刘女士要求李某按照约定支付17万元车款,李某却表示,有手机短信息可以证明刘女士自愿放弃这部分车款,因此拒绝支付。刘女士承认短信确实是自己所发,但前提是想以此要求前夫变更儿子抚养权,但二人没有达成,所以她不存在放弃17万车款的意思。刘女士想咨询律师,“单凭这样的短信,前夫李某可以不支付她应得的一半汽车款吗?”
律师解疑:
刘女士用法律途径索回这部分财产的胜算不大。“刘女士发送的短信明确了她放弃这部分汽车款,那么她要求前夫李某支付财产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手机短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要件,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刘女士的前夫李某可以以此短信为证据,不支付刘女士这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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