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7月28日深港[1997]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第3号令)的要求,结合深圳港口的实际情况,现将深圳港节假日及夜班工作的工班起止时间、引航距离、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假日及夜班的工班起止时间
深圳港装卸、引航、拖轮、外轮理货行业的节假日及夜班起止时间:节假日起止时间为当日0:00时至当日24:00时,夜班的工班起止时间为当日21:00时至次日5:00时。
装卸作业:节假日的工班起止时间为当日4:00时至次日4:00时,夜班工作的起止时间为当日18:00时至23:00时、次日1:00时至4:00时。
二、引航锚地至各港区(码头)的引航距离
(一)西部港区
蛇口港区:6.0海里
赤湾港区:5.8海里
妈湾港区:7.7海里
东角头港区:7.5海里
黄田港区:15.0海里
(二)东部港区
盐田港区:6.0海里
沙鱼涌码头:4.7海里
下洞码头:4.0海里
大亚湾核电站码头:3.0海里
三、拖轮辅助作业时间
(一)西部港区
蛇口、赤湾、妈湾、东角头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05分钟。
黄田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225分钟。
(二)东部港区
盐田港区: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05分钟。
下洞码头: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65分钟。
沙鱼涌码头:在引航靠码头或离码头时用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均为165分钟。
本通知未规定的拖轮辅助作业时间,由拖轮公司与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按实际情况自行商定。
四、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率
深圳港集装箱码头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率由各集装箱码头公司自定,并报市港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包干范围:集装箱自支线船卸箱起至干线船集装箱离港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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