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非法拘禁只能国家赔偿吗
根据宪法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限制。
诸如把被害人锁在某个仓库内长达三日的强制拘禁行为,通常不与国家赔偿产生关联。
但是,如果这类事件是由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所实施的,那么就需要考虑国家赔偿的问题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且受害者拥有获得赔偿权利的前提下,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首先,其可能会由于违法进行拘留或违法采取过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导致侵权;其次,行政机关或者个人还可能通过非法拘禁或者采用其他手法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再次,他们可能会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煽动、默许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致使公民受到身体伤害或者生命威胁;最后,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使用武器、警械,从而导致公民身体受伤或者丧失生命。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失生命的违法行为,都可能会引起国家赔偿的争议和讨论。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非法拘禁八小时怎么判
对于非法拘禁罪而言,其基本构造时间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至于非法拘禁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法拘禁事件必须持续超过了二十四小时这个界限;其次,当犯罪嫌疑人多次犯下非法拘禁的案件,以及在单一个案件中直接非法拘禁三名或更多受害者时,便可称为涉嫌非法拘禁罪;然后,若在进行非法拘禁过程中,对受害者造成了捆绑、殴打、侮辱等不人道待遇的话,同样也会构成该罪行;再者,对于在非法拘禁期间,导致受害者身体残障、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应判定为合法拘禁罪;除此之外,若是为了索求某种债务而采取非法手段扣押、拘禁他人,并具备如上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则同样可能触及到非法拘禁罪的范畴;最后,司法职员如果明知道其面对的是无辜的人却依然采取非法拘禁的行为,亦属于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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