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安办案期限归哪个部门监督
监督公安部门办理案件和执法活动有外部的检察院和内部的督察部门。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2、《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盘问及刑事强制措施期限
1、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为24小时/48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为12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62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为7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为6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公安办案期限归哪个部门监督,不难发现,在对公安机关办案监督上,对外有检察院,对内有督察处。一般来说,对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延长审核由检察院完成。检察院除了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诉,还能对公安部门办案流程进行监管,维护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n(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n(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n(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n(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n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n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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