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进度款造价管理的有哪些法律风险
时间:2023-07-27 10:10:47 1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建筑工程进度款造价管理的法律风险:

1、不履行签证手续的风险,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就签证工程按时收回工程款;

2、资料传递中不签收的风险,资料在不同当事人之间传递的时候必须办理签收手续,明确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否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

建筑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

1、施工单位先向工程部提交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附上已完工程的预算书,一式叁份(工程部、预算办、财务部各一份),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要签字。

2、预算专员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并审核工程预算价,确定当月完成工程造价,根据合同约定,审批工程款,然后预算专员签字确认。

3、预算专员将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交财务部审核。

4、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将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5、施工单位根据审核审批通过的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的金额开具当地建安发票,发票需按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的工程项目分别填开。

6、施工单位将审核审批通过的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及相同金额的建安发票上交到财务部,财务部再次复核《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的金额是否与发票金额一致,以及核对发票的各项内容后,交到出纳处办理该款项的转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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