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包含以下几种:
1、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免责条款和限制免责条款;
2、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排除合同责任的免责条款和排除侵犯责任的免责条款;
3、根据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可分为绝对无效的免责条款、相对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
(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另外,格式条款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体现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对此种利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的建立,因此当事人不得设立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506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了最优先的保护地位。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该条的规定秉承了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并体现了现代民法以人为终极目的和终极关怀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该规定的立法依据在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财产损失的,不仅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该行为应受法律的谴责。
(四)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谓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就是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中,不合理地减免条款制作人的责任,而同时给相对人强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的责任。为了保护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禁止条款制作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对相对人强加责任。所谓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通说认为,是根据合同性质本身确定的,并非专指合同上的主要权利,也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或者说合同上的权利是什么,而应就合同的整体加以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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