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哺乳期间的规定
在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特定的哺乳时间。
1.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应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
2.如果女职工生育了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应再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3.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被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4.同时,她们不应被要求延长工作时间或参与夜班劳动。
二、哺乳期间的工作安排
1.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哺乳假,但具体的批准权在于用人单位。
2.对于哺乳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但这一金额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哺乳假期及待遇标准
对于女职工哺乳假的具体规定和待遇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可以享有6个月的哺乳假,期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直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职工,可以享有3个月的哺乳假(前提是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3.在有条件的单位,独生子女的女职工甚至可以享有长达一年的哺乳假(包括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对于请3个月或6个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应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放,同时不影响其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5.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照发,但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同时不影响其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以享有产后休息一年的待遇,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
7.对于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8.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被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9.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如果症状较重,每月可以给予公假休息1-2天。
10.女教师在产假期间如果正值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11.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如果合同期未满,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2.如果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男方可以享受5-7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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